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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清洁工或保姆,无论以公司派出的身份还是以自然人的身份来到业主家中后,不可避免地要与业主的生活产生亲密接触。特别是保姆几乎变相成为了业主的家庭成员,她们的身体状况如何,有无传染病?自然成为业主为了自身健康而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新闻调查
“你来我家做清洁,我们之间应该签订一个用工合同,免得发生什么问题后闹纠纷。”近日,大渡口锦天康都一位古姓业主为了明确他和家政工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止做工期间因出现工伤等问题双方发生扯皮,向来他家打扫卫生的清洁工戴某某提出这一要求。这本是情理中的事,但他没想到戴某某竟以诧异、茫然的眼神看着他,以“哪里用得着搞得这么复杂”这句话作了回答。这位业主提的问题实际是维权意识增强的表现,但因在用工责、权、利的认识上存在差异,而导致清洁工不能理解。
业主可以索要健康证
一些清洁工或保姆,无论以公司派出的身份还是以自然人的身份来到业主家中后,不可避免地要与业主的生活产生亲密接触。特别是保姆几乎变相成为了业主的家庭成员,她们的身体状况如何,有无传染病?自然成为业主为了自身健康而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是否可以向清洁工和保姆索要健康证?为此,记者向区卫生局作了咨询。
“记者提出了清洁工、保姆进入业主家庭日趋普遍所遇到的一个新问题。”该局局长刘自卫称,各级卫生部门由于受人力物力所限、传统习惯的影响,长期以来把主要精力用于对公共场所传染病的防控,而对记者提出的新问题还暂时未纳入卫生部门法定的监督程序和职责范围。但业主有对自己健康负责的权力,也对进入自己家庭的劳务者是否患有传染病享有知情权。
“有的保姆在业主家的主要职责,或是负责照顾老弱病残或婴幼儿,或是负责做饭洗碗,与他们零距离接触。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对获得保姆是否患有传染病的真实信息,显得尤为重要。“区法院一位资深法官称,业主可根据志愿原则,由自己出资让保姆去医院接受体检。业主向劳务者索要健康证并不构成侵权,不但是人之常情,也合符《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款。
业主与公司很少签合同
“我们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的不足10%,业主没有提出签合同,我们也不主动提起。”大渡口品洁家政服务中心孙老板如是说。重庆乙羽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一位负责人说,他们公司与业主签合同的也不是很多。来自垫江县的张淑兰,在大渡口自己联系客户做家政工已经快10年了,她说这样比在家政公司打工要多挣钱,多年来,没有哪位客户找她签过什么合同。
为什么不签合同?近日,记者就这个问题走访了家住天辰华府的肖某某、国瑞城的王某某、三木花园的杨某某、新天地的万某某,和天辰美苑的顔某某、区教师楼的许某某等10余名业主。她(他)们中有的说是因为嫌麻烦,还有的说是因为这方面的维权意识不强,没想到要这样做。
专家说法家政公司与员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随着居民追求生活质量新情况的出现,家政工进入家庭的情况较以往有所增多。因而对发生在这类人群中的用工、经济关系的规范问题,自然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热门话题。
近日,记者就以上情况是否应该签订合同,咨询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罗宣涛。他说,“这类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家政公司与员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家政公司与员工形成的是一种劳动关系,员工在为业主服务时,发生的工伤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来处理,由家政公司赔偿,其争议按照劳动争议来处理;对于家政公司与业主之间原则上双方应当签订协议,例如约定服务质量、价格、贵重物品保护以及损坏赔偿等,其争议属于经济合同范畴。
罗宣涛就除此以外的另一种情况也做了解释。他称,而对于没有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所谓“散户”,业主在请这样的散户做家政时,实际上双方都要承担风险,双方之间也应当签订雇佣协议(或称劳务协议),例如约定人身伤害、服务质量、财物损坏等事项,一旦发生争议,则有协议约定,对于这种雇佣关系的处理,不属于劳动关系的争议,而是雇佣关系的争议,双方就此可以到法院寻求解决。
对于这类雇佣关系,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业主要按照过错责任承担工伤赔偿,具体解释权在于法院。这种属于自然人的家政工与业主签订协议后,如果在业主家中做清洁时发生意外伤亡,业主不能因为与其签订了协议就推卸相关的责任,而应该视不同情况承担赔付责任。如果双方因赔付发生纠纷,应按意外伤亡事故诉诸法院裁决。罗宣涛称,这就在无意中告诉了业主,到有资质的家政公司请清洁工是最好的选择,以免让自己被不必要的赔付所困扰。
“法院针对意外伤亡事件的事实、原因、伤害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划清责任,作出公正判决。”对于怎样裁决,区法院法官解释道,在这一点上,它与聘请具有主体资格的家政公司来做清洁,有着显著的不同。(记者 傅学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