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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尚科学 反对邪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年)

    第一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

    (二)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

    (三)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

    (四)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用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义制作、传播的;

    (六)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宜传品,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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