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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关于部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停用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停用或注销手续,登记机关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停用或注销相关特种设备。经我局核查,以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无法联系或经联系未履行相关义务,现对相关特种设备(详见附件)予以公告停用或注销,名单见附件。 

相关单位如重新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必须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上述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有异议,可向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停用或永久注销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周小琳,电话68901191

地址:大渡口区春晖路88号附20号107室 

附件:注销公告2020.8.3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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