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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条款判决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卧床不能自理的老人张某,在某敬老院享受全护理服务,但其儿子文某到院探望时,竟发现母亲腿部有骨折,送医后被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后张某将某敬老院起诉至法院,基于服务合同要求某敬老院支付违约金20余万元及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违约是否可以请求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近日,大渡口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由某敬老院支付张某违约金17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这是该院首次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原告张某作为乙方与被告大渡口区某敬老院作为甲方、张某的儿子文某作为丙方签订《入住协议》,约定乙方自愿入住甲方,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甲方经综合测评,确定乙方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选择的服务项目为全护理服务,服务费用为2400元/月。之后,张某一直居住在某敬老院内。2020年7月,文某在某敬老院工作人员陪同下将张某送至医院救治,诊断为张某右股骨干骨折,住院天数95天。2022年1月,经司法鉴定,张某右膝关节活动障碍为九级伤残,其右下肢短缩为十级伤残。对张某受伤的时间和原因,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没有生活自理能力、行动不能自如的老人,基于合同约定,被告对原告在养老院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完全保障义务。原告确系在被告处受伤,而被告未举示证据证明原告系自身原因受伤,故被告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事实,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被告的违约侵犯了原告的身体权,故根据原告的伤情,对精神损害赔偿酌情予以主张。

综上,大渡口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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