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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尚科学反对邪教

    第二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二)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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