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渡口网 > 新闻
您的位置: 新闻
我国有关防范处理邪教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较轻的;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手机阅读    |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