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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抢红包”要缴税?朋友互赠红包无需缴税

  (记者 王雯)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按照原税法“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政策文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因此,这份公告将一部分原来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然而网络红包也要收税?

业内人士解释:不是所有的网络红包都要收税!

除了亲朋好友互赠微信红包外,不少企业也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公告》指出,以下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是,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总的来说,网络红包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要从性质上来判断,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呢?

据悉,《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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