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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记者:黄乔)“工程款支付不到位、不及时,是影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要因素,关系到农民工工资‘有钱支付’的问题。”5月4日,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在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时说,《条例》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该负责人介绍,为保障工程款不被拖欠,《条例》规定了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工程款拨付分账制度,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施工合同要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同时,为落实好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建设单位违约后,施工单位可以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为落实好工程款拨付分账制度,对采用招标方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阶段即对合同条款作出安排,在“人工费用”条款设置上,建设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工程进度及人工费拨付时间节点,以满足《条例》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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