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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严禁借重大活动从事违法违规商业广告宣传的行政提示书

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为保障党和国家重大活动期间意识形态安全,制止借重大活动从事商业宣传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按照《广告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整治借重大活动从事违法违规商业广告宣传工作的通知要求》,提示如下:

1、不得设计、制作、发布涉及政治敏感性问题或者具有社会不良影响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2 、严禁借党的二十大等严肃政治主题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不得变相利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党的二十大相关决议、党的二十大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内容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3、禁止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等内容的商业广告。

4、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发布商业广告。不得发布含有“特供”“专供”“给领导干部送礼”等内容的商业广告。

5、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地域、职业等歧视内容和损害残疾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6、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含有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7、禁止发布不规范使用地图等损害国家主权和国家尊严的商业广告。

8、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9、不得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10、不得设计、制作、发布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11、不得发布各类卖惨、炫富、恶搞经典等利用低俗庸俗媚俗内容制造噱头、吸引眼球的恶俗广告。

12、禁止发布含有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内容,以及各类含有“软色情”等内容的商业广告。

13、不得设计、制作、发布违法违规使用冬奥会、冬残奥会等奥林匹克标志及亚运会等国际体育赛事特殊标志的商业广告,不得擅自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队及其运动员、教练员等形象、名义或者借运动会报道、体育明星训练生活等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请各广告主认真履行广告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告诫内容主动开展自查,自觉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各广告发布媒体、广告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广告审查责任,认真查验广告内容,坚持职业操守,严把制作发布关。违反上述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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