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岁小女孩儿谭某在某幼儿园自由活动时,被同班同学钟某不慎推倒摔伤。谭某与其监护人将某幼儿园及钟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那么,什么情况下某幼儿园应当担责?园方与钟某如何担责?
区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9月,某幼儿园老师带领谭某所在班级(大班35人)在幼儿园室外广场自由活动。钟某在玩耍时不慎将谭某推倒,谭某经送医诊断为牙龈裂伤、创伤性牙脱位及上唇系带裂伤。调取的监控画面显示,幼儿园教师组织谭某所在班级进行户外活动时,现场秩序长时间处于较混乱状态,教师未对学生的推搡等行为进行必要的告诫和制止。
法院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幼儿园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某幼儿园组织谭某所在班级进行户外活动时,现场秩序长时间处于较混乱状态,教师未对学生的危险行为进行必要的告诫和制止,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钟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经法官辨法析理,三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幼儿园一次性赔偿谭某28000元,钟某监护人一次性赔偿谭某2000元。某幼儿园及钟某监护人当场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发育不成熟,不能辨认或者充分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且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孩子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幼儿园对他们的保护应尽到最高的注意义务,即不折不扣按照《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孩子的监护人在尽到监护职责的同时,需与幼儿园保持沟通,形成家、园教育合力,共同促进孩子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