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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广告提示性用语的提醒告诫书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广告提示性用语的提醒告诫书


全区各广告活动主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强化广告中提示性用语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清理整治广告中“大字吸睛、小字免责”“随意宣称第一、首创、最佳”“萝卜坑式引证”等提示性用语乱象,维护公平有序的广告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各广告活动主体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禁采取“误导性大小字”开展广告宣传

不得在着力宣传商品或服务性能、优势、优惠内容的同时,以极小字体、模糊颜色、隐蔽位置、快速闪过等方式,标注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限制性条件、不利交易信息、免责条款等。严禁将产品性能实现条件、优惠活动前置门槛、服务限制条款等关键信息,以消费者难以清晰识别的形式呈现;严禁将虚假宣传内容以大字突出,再以小字标注“仅为愿景”等规避责任。

二、严禁使用绝对化用语

严格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首创”“顶尖”“全网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领先”等法律法规及规定明令禁止的绝对化用语;严禁通过谐音、变体、拼音缩写、符号替代等方式变相使用绝对化用语;对于宣传销量等数据的,必须界定清晰行业、领域、地域范围,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惯例,不得通过模糊范围、虚假数据营造竞争优势,误导消费者对产品市场地位产生误判。

三、严禁不标注、弱化标注法定提示性用语行为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重点品类广告,应依法完整、显著标注法定提示用语,严禁缺失标注、淡化标注、遮挡标注,且提示语的字体、字号、颜色、位置必须与广告背景形成明显区分,确保消费者正常浏览、收听即可清晰识别,不得采用与背景色相近、字号远小于主宣传语、语音播报语速过快等方式弱化提示效果。AI生成式广告需依法标注AI生成提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他人AI合成形象代言。

四、规范引证广告及自证内容标注

广告中引用调研报告、统计数据、科研成果、他人证言等内容,必须清晰、显著标明引证出处,确保引证内容可公开查询、真实科学,严禁“萝卜坑式引证”,不得歪曲、夸大引证内容,不得将概然性结论宣传为必然性结论。广告主以自有数据、自行实验结果进行自证宣传的,必须完整标注数据时间、地域、适用范围等限定条件。

五、压实广告活动全链条主体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需严格履行广告审核义务,加强对广告内容、提示性用语、引证信息的前置审查,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存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的广告。互联网平台、户外广告运营单位需落实平台管理和媒介审核责任,不得为违法违规广告提供发布渠道,及时清理下架违法违规广告,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整治工作。

请各广告活动主体即日起对照上述提醒告诫内容,对本单位设计、制作、发布、代理的所有广告(含线上互联网广告、线下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广播电视广告、短视频广告、直播营销广告等全媒介广告)开展全面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广大市民如发现上述广告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12345、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大广告监测、巡查、排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将公开曝光,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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